港、九兩會為提升行業標準與形象及加強消費者購買珠寶的信心,與消費者委員會聯合編製一份適合本業使用的「珠寶零售業營商實務守則」,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公眾發佈。同年下旬舉辦一個名為「珠寶信譽店」標籤設計比賽。

經過大半年的籌備,「珠寶信譽店」標籤計劃現正式接受會員申請。參與及遵守「珠寶零售業營商實務守則」之商號,須由商會作多方面之考核審查,結果符合標準者,商會將頒發一個該年度之「珠寶信譽店」標籤給商號,以資識別。

參加計劃之商號,可填妥申請表及附上相關文件,由負責人簽名蓋章後交回商會,以便安排抽檢工作,如有疑問請致電商會查詢。

「珠寶零售業營商實務守則」—「珠寶信譽店」標籤計劃
申請條款及規則

  1. 申請「珠寶零售業營商實務守則」—「珠寶信譽店」標籤計劃(下稱“標籤”) 的商號必須為「香港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或「九龍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下稱“會方”之會員。無論其經營任何一種或多種珠寶業務—申請商號必須遵守香港「商品說明條例」等相關法律,提供公平誠信交易。
  2. 商號必須現時擁有由會方發出的【優質足金標誌】或【天然翡翠標誌】或由「香港鑽石總會」發出的【天然鑽石品質保證標誌】,才可申請標籤。
  3. 申請商號須填妥「珠寶零售業營商實務守則」—「珠寶信譽店」標籤計劃申請表,由負責人簽名及蓋章後交回會方。
  4. 申請商號必須遵守「珠寶零售業營商實務守則」及本標籤計劃條款及規則。
  5. 標籤有效期限為一年。會方每年審核,符合之商號方可續發標籤,確保誠信經營。
  6. 商號必須將標籤張貼於申請表上所填報之營業地址當眼處。
  7. 標籤的所有權為會方所擁有,會方有權隨時收回或更改設計,商號不得擅將標籤印在單據或任何物品上,除向會方提出申請並取得會方同意方可。
  8. 在標籤有效期間,如商號自動退出者,標籤需立即交回會方註銷。
  9. 會方將透過媒體作廣泛宣傳標籤,故凡申請之商號需依會方規定繳付有關之宣傳費用,不敷之數方由會方承擔。
  10. 如有違反標籤守則及相關規定而又不接受會方勸告者,會方有權收回標籤。 如遇有糾紛及投訴事件,一經查明屬實,會方有權要求被投訴之商號作合理解釋及有權立刻收回所發標籤,一切有關引起之訴訟,會方不負上任何法律上之責任。商號同意賠償會方因由於上述有關之糾紛或訴訟所承受之一切損失及支出費用。
  11. 被投訴之商號須遵守標籤守則訂下「投訴審查委員會」下稱 “投審會”的指令。投審會可就商號違反行為的嚴重性及該商號的過往紀錄而考慮罰則的輕重,包括可被剔除成為標籤成員之一,屆時被投訴商號須歸還會方所發出的標籤。投審會亦有權把審查的結果在會方會員通訊刊物內作不記名報導,及透過會方網頁向公眾發放。
  12. 倘發現有商號違反上述任何規則,會方有權隨時收回任何由其發出之其他計劃標籤。
  13. 會方對上述任何規則擁有最終決定權及修改權而無須事先通知各商號。